五原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原县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部、委、办、局、室、校、中心及人民团体: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4月30日
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程序,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全面提高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总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五原县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县接待办是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县接待办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国家、自治区、市、县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由接待
办专项请款安排;
2.由县委、政府承办的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场观摩会议,招商引资考察洽谈及外地来我县观摩活动由接待办负责安排;
3.国家、区、市领导来我县检查、调研工作,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照分工统一调度接待办安排;
4.上级部门对口检查、考核、验收等活动,由县直部门对口接待,费用由对口部门承担;
5.由部门承办的系统内的现场会、观摩等活动,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以派出单位公函为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严格依据公函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合并安排。不得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私人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的宾客,应先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通知接待办,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县接待办即时依据任务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票据、来宾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如实填写《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五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包括接待对象姓名、单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住宿、用餐、用车缴费和接待费用等),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一般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桌餐。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和自行用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国家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县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接待活动)一律不准上酒,工作日一律不准饮酒。接待用餐标准由县接待办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根据区外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旗县的实际,为体现巴彦淖尔边疆地区特点,考虑少数民族的待客风俗习惯,可展示草原民族风情、民族特色饮食文化和民族礼仪,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原则上自治区以内接待对象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七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副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领导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邀请的重要来宾,需县接待办承担的住宿费、交通费,应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并以便函形式通知县接待办;属县接待办承担的接待任务,来宾在我县活动期间相关住宿费、交通费由县接待办承担,具体范围为:
1.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到我县考察、调研、督查、执行公务活动期间的未结住宿用房;
2.等级任务以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的工作用房(会议室、谈话室、等候室等)以及公务接待和承办大型活动中必需的后勤保障用房(医疗、安保、食品安全、会务等工作人员用房);
3.国外、境外重要来宾的住宿用房及交通费;
4.受邀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的住宿用房、交通费以及重要商务客人的住宿用房;
5.午休房、延时房。
第八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凡接待来宾用车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开具接待任务用车单,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接待需要及时配备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重要接待对象(等级任务)在五原县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九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示、分项核算,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公务接待制度制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进一步宣传、推介“天赋河套”的优质产品,有效控制接待经费的开支,县接待办可自备酒水(外事活动)、饮品、当地瓜果等食物,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五原县接待办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